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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行著作权制度的宪法依据

  我国施行著作权制度可以说是从两方面考虑的。

    一方面,考虑到通过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作者的正当利益的必要性。在这一方面,宪法的某些条款可以视为一种原则性规定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:"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、储蓄、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。"这一条虽然从字面上看,规定是保护公民的有形财产,但实际上这一原则也可以适用于公民的精神劳动成果这种无形财产。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:"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。"这一条规定的是保护公民的人格利益。由于著作权也包含涉及人格利益的权利,宪法这一规定自然也可以视为保护著作权的依据之一。

    另一方面,考虑到文学、艺术、科学创作是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,鼓励这种创造性工作可以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。在这一方面,宪法的某些条款也可以视为一种原则性规定。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:"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、新闻广播电视事业、出版发行事业、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,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。"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:"国家对于从事教育、科学、技术、文学、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,给以鼓励和帮助。"发展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类文化事业,离不开文学、艺术、科学创作。对于文学、艺术、科学创作活动来说,最有效的鼓励和帮助就是施行著作权制度,通过法律手段确认和保护文学、艺术、科学作品的著作权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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